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在自己家厨房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当日23时许驾驶新N7****奇瑞牌号小型轿车,从**小区停车场行驶至**小区门口处,因停车费和保安发生争执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结论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302****。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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