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月15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0日21时58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五羊”牌的二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平阳路珍宝园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3.88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两个月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门锁斌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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