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彭城镇**村**组**号,从事房产销售,住址阆中市**路**号**栋**单元**楼**号,租住阆中市**幢**2号。2010年5月20日因绑架、抢劫,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的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0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川R*****名爵牌小型轿车在阆中市七里开发区内行驶,行至阆州大道王中王揽月城项目部外道路时,撞上由凌某某搭建的王中王揽月城开盘活动舞台围栏后离开。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南充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甲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凌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斌
检察官助理:冯玲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阆中市**幢**号,手机:1998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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