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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3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98********,汉族,高中文化,住长兴县******自然村**因本案于2020年112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ED****小型轿车沿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东街由西往东行驶。1时34分,在县前东街与长州路路口左转弯时撞到非机动车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被民警在通宝城稠州银行门口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警情详情、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

2.证人钱某甲、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6.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抽血及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丽

2020年12月2日

附件: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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