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金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搭乘被害人万某甲、陈某某从金某某土桥镇场镇上往高山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村**组**号万某乙家外,车辆侧翻,造成万某乙家墙面及车辆受损、被害人万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提取张某某的血液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结果为105.6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万某甲的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目前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永雪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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