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D****二轮摩托车,行至重庆市沙坪坝区团歇路回龙坝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2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吴 娟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30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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