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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3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公司**,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靳国强、姬少光,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E****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江北区龙湖源著天街地下停车库出发,经盘溪路延伸段行驶至金科十年城附近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乙醇呼气测试后,张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5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民警查获;

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民警查获;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及DNA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

4.抽血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涛

检察官助理  陈  诚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

2.侦查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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