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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0时22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EN****小型轿车行驶至邢台市龙泉大街与豫让桥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4.3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司医鉴[2019]毒鉴字第879号;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现民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759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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