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2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EJ****号小型面包车,在二道江区**局门前停车场倒车时,与姜某某驾驶的吉E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1.5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车配件报价单等;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曲昌文
2020年6月5日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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