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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2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吉EJ****号小型面包车,在二道江区**局门前停车场倒车时,与姜某某驾驶的吉E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1.5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车配件报价单等;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曲昌文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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