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6时1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K****0轿车行驶至白塔区文圣路书院岗时,与孟某某驾驶辽K****1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8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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