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村**组**号,现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学校旁自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粤A*****号小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广场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被告人张某某被交警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裘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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