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岩孔镇**村*家*组**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3日,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贵F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沙县**街道**村方向往金沙县**街道**街方向行驶,于当日17时20分行驶至金沙县**街道**村***组路段时摔倒在公路上,造成张某某受伤及贵F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9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张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遵义市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某某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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