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村**组,现住贵阳市白某某**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8****的小型轿车由贵阳市白某某****出发,行驶至**街**街交叉口50米时,被贵阳市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设卡检查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2mg/100ml,民警遂将张某某带至贵阳市白某某心血管病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金益
检察官助理 周妮妮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98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5张(家庭情况说明1张、检讨书2张、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档案卡1张、交办案件通知书1张),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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