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07241980********,汉族,户籍在吉林省扶余县**镇**村**社,现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2020年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吉J****5的小型轿车,沿长安区郭杜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郭杜东街与郭南街十字处,被在此执勤的公安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21.23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2、血样提取登记表;3、血醇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5、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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