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灞桥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性别: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乡**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晚22时4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跨**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鉴定,其浓度为98.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家奎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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