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镇石**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花苑**栋**单元**室。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女式摩托车沿白沙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湘江南路与白沙大道交汇处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4.38mg/100ml。
2020年1月6日,张某某主动到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驰
检察官助理:郭程鹏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78938****。
2、本案卷宗材料共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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