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7〕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蓬莱市**镇**村**号。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5时20分许无证、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沿302线由东向西行至182KM+400m蓬莱市**镇**村东,与对向张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03.7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7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_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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