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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661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号,于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本县蒲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韩家村时,被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18.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证言证人党某某证言:

3.书证:⑴酒精测试仪检测报告; ⑵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⑶驾驶证基本信息;⑷车辆信息及照片;⑸血样提取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

4.鉴定意见: 

5.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罚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2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潮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在蒲城县某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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