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张**,男,1987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住河南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荥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沿**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村北500米处,被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此处执勤时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张**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67.8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的供述;2、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拘役两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2019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