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4********,汉族,本科文化,住本市姑苏区平江新城**人家**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路**号**幢**室),苏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 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E7**** 小型轿车,从“胥江汇”KTV出发,沿盘胥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阊胥路小日晖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张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5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玺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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