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二轮汽油摩托车,行驶至肇东市第一医院南路口处时,被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98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抓获破案经过、照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张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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