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肇东市**区**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中日本田牌电动二轮车,行驶至肇东市铁东区旱河桥路段时,被交警部门工作人员查获。
经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中日本田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91.366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破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回执、照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9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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