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U****号小型轿车,沿翁旗乌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乌梧线4公里+500米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驾驶人袁某某驾驶的蒙D3****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7.0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测定[2019]第987号血液乙醇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占 学
助理检察员:额尔古纳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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