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与建国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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