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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现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因两次传讯未到案,于2020年12月2日再次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城厢区往莆田市涵江区方向行驶,途经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南少林路和九华大道交叉路口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期间两次传讯未到案,后于2020年11月28日在卧龙区**镇**厂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青华派出所英庄大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珺姗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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