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鼎市**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3月2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于2020年4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鼎市海口路往古城东路方向行驶,行经古城东路128号门前路段,被在该处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鼎公决字[2012]第007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道路交通罚款缴款凭证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04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福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查获照片;
7.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被抽血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从重处罚;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之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鼎市**村**号(联系电话1515938****)。
2.案卷材料一册、证据材料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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