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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福州市仓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0时42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台江区中平路出发,经白马南路行驶,途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县洲大桥中段以南时被设卡检查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3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呼气检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样封存照片、涉案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道路属性情况说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张某某所作的全血样乙醇含量鉴定、血液毒物鉴定;4.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对现场吹气照片、血样提取照片、封存照片、抽血照片的指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对涉案现场及车辆的指认笔录;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洁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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