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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古田县,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乡**村**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尤某某洋中镇梅峰村其阿姨家中喝了一些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载着罗某某从尤某某洋中镇梅峰村往南平市延平区巨口乡方向行驶,途径X734线尤某某洋中镇际口村路段时,与王某某逆向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闽******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果。同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尤某某洋中中心卫生院一楼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3mg/100ml。同年2月13日,经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尤某某公安局民警。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现场检测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保险赔偿协议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查询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52号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车痕鉴字第69号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车痕鉴字第70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尤某某洋中镇梅峰村小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晓青

检察官助理:邱玉清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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