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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周某某**镇**村**村**号,住福建省周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闽******”号套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周某某狮城镇**潭**号家门口出发,到**村装载了一个塑料的化粪池后,沿着坑周线前往纯池镇五源坑村送货。卸货后返程途中,在**镇**村**附近,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闽******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张某某在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及其家属积极理赔,取得杨某某的谅解。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周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被害人杨某某出具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阮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扬所〔2020〕醇检字第1327号鉴定意见书;

6.周某某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周某某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的行驶轨迹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生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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