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23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B*****号二轮摩托车,在行经仙游县鲤南镇温泉东路(皇庭美域门前)路段时,被仙游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鲤南中队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3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1. 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驶驾机动车,乙醇含量为91.38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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