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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1********,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地、住所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GG****号二轮摩托车,沿三明市区新市南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三元区海关路口处时,与由饶某某驾驶的闽G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的后果。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5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查获照片、车辆照片、酒安6000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和凭证、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明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50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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