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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确山县****小区**楼。2009年11月20日因犯贪污罪,被确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确山县**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路段处,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证明、查获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查询证明、医院证明;

4、证人罗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7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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