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贵AD*****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大桥往**方向行驶,23时35分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追尾正在等待绿灯的蒋某某驾驶的贵BD*****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民警依法将张某某带至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00mg/100ml。
另查明,张某某已赔偿蒋某某12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余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0457号;6.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燕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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