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郝**村第**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宁E*****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靖远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20年6月13日,靖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3㎎/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检测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莉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909****;
2、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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