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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3********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在环县**镇“****”饭馆吃饭饮酒,21时许,张某某驾驶其甘M*****号小型轿车拉载周某某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处,后被民警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2020年12月14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61.2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翰瑞

检察官助理:田雅雅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173********)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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