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琼海市**环境事业发展集团公司**,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委会**街**号,现住琼海市**镇**路**村委会**安置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时57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自百佳汇超市往中心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东风路中心市场前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张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47.5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张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相片);
2.书证:立案决定书、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查询、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学敏
书 记 员:蔡妙灵
2020 年 10 月16 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779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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