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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安徽滁州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69********,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滁州市南谯区******小区****室;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M*****的小型汽车,沿滁州市琅琊区凤凰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定远路丁字路口以西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玉娟

检察官助理:张玉茹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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