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住湛江市开发区**村内的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权的规定,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3日01时17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渝D*****号牌小汽车沿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经开发区海滨大道***对面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经提取张某某的血样检测并坚定,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52.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信息核查、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土儒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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