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4082219********。汉族,初中文化,焊工,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湛江B5***的超标电动车由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坡头圩往湛江市区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在行驶至湛江市海湾大桥收费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驾驶的上述超标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定义。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3、查获过程、提取血样过程视频资料;
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查获现场图;
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其他相关书证;
8、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
9、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10、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泳池
检察官助理 郑富檀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视频光盘一张;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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