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附近小饭馆饮酒,后于21时55分许驾驶浙******小车从该饭馆出发,从**辅道由东往西行驶,22时许行驶至长沙市天心区**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并送检,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视频制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在拘役一个月左右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林玲
检察官助理:谭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室候审,联系方式1511622****;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5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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