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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住渌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在珊田大酒店吃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途径醴陵市碧马线碧山岭老年公寓门前路段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呼出气体进行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7毫克/100毫升,民警依法提请其血液样本,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175.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取保候审保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查获材料、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查询结果、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月虹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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