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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4********,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乐昌市**镇**路**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从坪石镇沿107国道前往郴州,行驶至宜凤高速宜章南收费站进站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47.6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等书证;

2.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达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1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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