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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住双牌县**乡**村委会00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转**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58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3.7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邝玉平

检察官助理:黄文飞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9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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