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2时至20时,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在鄂州市燕矶镇杜湾村一餐馆吃饭饮酒,后张某某驾驶冀R9H6E7号长安牌小车准备到黄州KTV唱歌,21点13分许,张某某驾车行驶至黄州区涵晖路路段时,遇到交警检查酒驾,经三次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72.6mg/100ml、186.4mg/100ml、194.2mg/100ml。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某被口头传唤至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办案区,经静脉血样乙醇检测,结果为222.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查获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凭证、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约束醒酒视听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尹骄阳
检察官助理:闻晶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区**街**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851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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