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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红安县**镇**村**组,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J****9隆鑫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红安县五丰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大路边收纳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对其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3.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摩托车等物证;2.酒精呼气检测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提取血样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胜利

检察官助理:韩国庆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507273****。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壹张。

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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