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9********,汉族,大学专科,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现租住监利市**镇**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3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6中华牌小型轿车,从监利市**镇**KTV出发,前往**镇**大道。同日23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该车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大道与**路交汇处时,将前方同向行走的唐某甲撞倒。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下车查看唐某甲情况,唐某甲的朋友拨打电话报警,张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监利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5mg/100ml。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监利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26mg/100mL。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甲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唐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M****6中华牌小型轿车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书、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唐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视听资料;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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