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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浠水县南城洪山大道由教委往铁路桥方向,行驶至天雄科技园路段,与同侧对向步行的行人邹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被告人张某某和邹某某受伤及两轮电动车受损。后二人被送往浠水县人民医院救治。接警后到达医院处置的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对其抽取血样。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4mg/100ml。经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经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警调度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移送函、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郭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卫国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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