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1********,汉族,专科毕业,系**装饰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5****的小型轿车,在洪湖市洪林路圆梦城小区院内行驶时,与小区院内停放的多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多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7.4mg/100ml。经认定,张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吹气检测照片、抽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扣留扣押物品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谅解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崔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 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多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妹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91718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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