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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号**天门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天门市皂市镇出发准备前往新堰去,途径S311省道38KM处,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某检测结果为94毫克/100毫升。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中酒精含量为89.6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酒精检测图片、现场查获图片、提取血样图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等物证;2.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证、查获经过、认罪认罚情况等书证;3.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盛雄

2020年9月14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区**路**号**。保证人程某某,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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