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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8时,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H*****的小型轿车沿应**路由**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办事处**村**桥头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广水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0.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素梅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广水市**镇**村**湾,联系电话1359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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